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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完善光伏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提示:不单独批价的光伏发电项目,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为依据,从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13〕1638号、发改价格〔2015〕3044号、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执行,省物价局不再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单独批价的光伏发电项目及相关政策
  
  (一)项目范围
  
  第1类:除扶贫项目外,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自然人项目,下同);
  
  第2类: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或者利用其他场地建设的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电价政策
  
  不单独批价的光伏发电项目,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为依据,从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13〕1638号、发改价格〔2015〕3044号、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执行,省物价局不再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第1类项目,2015年底以前备案且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投运,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元(含17%增值税,下同);2016年底以前备案且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8元;之后的项目,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5元。上述标杆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及时结算;标杆上网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之间的差额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由省电力公司转付。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2类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省电力公司转付;其中,项目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并及时结算。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审批程序
  
  (一)项目范围
  
  除不单独批价项目外,其余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仍需履行报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
  
  1、申报材料
  
  ①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定上网电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装机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模式、上网模式等项目备案要素,以及项目备案时间、投运时间、年度规模指标时间、上网电价执行标准等核价依据);
  
  ②普通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省能源局下达的列入年度规模指标文件(采用竞争方式获得规模指标的发电项目,还需提供上网电价承诺函)。光伏扶贫项目提供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确认的列入规模指标的项目清单文件;
  
  ③项目备案证;
  
  ④项目并网运行批复(能源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并网运行批复的项目除外);
  
  ⑤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⑥项目投运时间证明材料(电网公司出具的并网工程验收报告等项目首次并网时间的证明材料);
  
  ⑦项目单位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2、审批流程
  
  ①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核定上网电价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光伏扶贫项目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扶贫部门进行初审后),出具核定上网电价申请文件并报送省物价局。
  
  ②省物价局根据市、州报送的材料和省能源局确认(光伏扶贫项目由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共同确认)并实际列入年度规模指标的容量批复上网电价。
  
  三、电费和补贴结算程序
  
  (一)不单独批复上网电价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企业应向省电力公司提供申报材料第3-6项,在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年度购售电协议》时明确电价执行标准。
  
  (二)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已经投运但暂未列入年度规模指标的项目),从并网发电之日起,其上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省电力公司应在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年度购售电协议》后,及时与发电企业办理上网电费结算。
  
  (三)除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以外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的补贴,应申报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根据有关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结算。
  
  四、有关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667号)出台之前已经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对电站模式和上网模式未明确注明的,项目单位应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变更备案的,若备案其他内容不变,仅对电站模式和上网模式予以补充,则以前次备案时间作为核价依据。
  
  (二)光伏电站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分配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进行批复,暂未列入年度规模指标的项目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待纳入年度规模指标后由省物价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三)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电力公司将不单独批价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和补贴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备案。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应分别对补贴标准、金额和项目分类、上网模式予以核查,加强对电费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光伏发电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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