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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施各类“光伏+”行动,新增风光8GW以上

核心提示:2024年新增风光800万千瓦以上,以竞争性配置方式推动省管海域风电“应开尽开”,加大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力度,实施各类“光伏+”行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存量农业设施大棚、即可恢复用地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
2月18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文件明确相提出,2024年新增风光800万千瓦以上,以竞争性配置方式推动省管海域风电“应开尽开”,加大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力度,实施各类“光伏+”行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存量农业设施大棚、即可恢复用地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
相关内容如下:
全力保障先进重大项目用能。
2024年,保障新上重大项目用能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确保省重大建设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加大传统产业集聚提升、节能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年腾出存量用能空间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制定民间投资项目分季度用能保障清单,强化事中跟踪管控和事后绩效评价。
用足用好国家绿证抵扣能耗政策,鼓励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电量不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等形式,落实能耗平衡方案。
推动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力争全年实现市场化电量3300亿千瓦时左右,发挥中长期交易电量的压舱石作用,实现占比不低于95%,推动工商业电价在原有基础上稳中有降。促成企业全年绿电交易规模达60亿千瓦时以上。
支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重大项目建设。
围绕4个万亿级和4个五千亿级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支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内的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物联、智能光伏、高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重大项目建设。
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内的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申请国家窗口指导。支持新产业平台内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不占所在设区市名额。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创新土地出让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新产业平台开展重大项目带方案一次性整体供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新产业平台推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产业平台主导产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并购贷款投放,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加快清洁能源和新型电力基础建设。
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增风光800万千瓦以上,以竞争性配置方式推动省管海域风电“应开尽开”,加大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力度,实施各类“光伏+”行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存量农业设施大棚、即可恢复用地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
制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打造标志性成果20项以上。出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省级奖补资金和用电峰谷时段优化、价格浮动政策,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增公共充电设施20000根以上。
建立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奖补机制,出台新型储能管理办法和用户侧储能建设导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新增新型储能15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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