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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0.1元/KWh 连补两年 部分新建建筑光伏安装比例100%

核心提示:瑞安:0.1元/KWh 连补两年 部分新建建筑光伏安装比例100%
    日前,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修改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指出,到“十四五”末,实现全市风力、太阳能、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其中,至2023年实现开工建设项目容量70万千瓦以上,包含海上风电新增总装机规模3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3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10万千瓦。
 
  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多方联动推进瑞安瓯飞浅海滩涂渔光互补项目开工建设,实现2022年项目开工,至2025年底完成并网发电1500MW。强化工作对接,加快破解陶山镇农光互补光伏项目、马屿镇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制约,力争2022年开工建设,2023年并网发电。
 
  重点推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坚持市场主导,积极建设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提高屋顶利用率,做到“应装尽装”。重点在瑞安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江南新区等区块全面推广应用,全市其它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未来社区等积极参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建工业厂房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商业建(构)筑物屋顶安装比例表
 
比例
 
  大力推广居民屋顶发电。以市场化推进为主,充分利用新农村、移民小区等成片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至2025年,现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
 
  有序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创新资源利用方式,鼓励使用沿海滩涂、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瓯飞海域沿线滩涂和全市可利用的山地、林地,积极推进“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等设施农业区域,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探索开展工业园区企业侧储能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风光+储能”多能互补项目。积极推动电力部门、新能源发电企业等以共建共享储能投资运营模式,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力争有条件的新建园区(含小微企业园)均建设分布式储能项目,充分发挥配套储能调峰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
 
  对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连续补贴2年)。对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连续补贴2年)。
 
  原文如下: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

  (修改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落实我省“风光倍增计划”措施,大力发展风力、光伏发电,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我市清洁能源多元发展新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清洁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战略目标,优化电力领域营商环境,以能源安全和保障供应为出发点,积极推进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发展,大力推动化石能源清洁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推动我市“十四五”清洁能源发展、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实现全市风力、太阳能、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其中,至2023年实现开工建设项目容量70万千瓦以上,包含海上风电新增总装机规模3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3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10万千瓦。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能源重大项目建设。
 
  1、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多方联动推进瑞安瓯飞浅海滩涂渔光互补项目开工建设,实现2022年项目开工,至2025年底完成并网发电1500MW。强化工作对接,加快破解陶山镇农光互补光伏项目、马屿镇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制约,力争2022年开工建设,2023年并网发电。
 
  2、积极推动风力发电建设。探索利用我市东部沿海资源禀赋建设海上风电,实现我市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全面启动“瑞安1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争取2022年完成生态红线调整及陆地、海域使用权证出让,实现项目海上和陆上开工,2023年实现项目并网投产。积极推进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对接上级跟踪瑞安新增海上风电场规划可行性,支持推进“瑞安2号”等新增项目的前期海上测风、选址等工作。
 
  (二)推进光伏整县项目建设。
 
  1、重点推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坚持市场主导,积极建设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提高屋顶利用率,做到“应装尽装”。重点在瑞安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江南新区等区块全面推广应用,全市其它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未来社区等积极参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建工业厂房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上空
 
  2、大力推广居民屋顶发电。以市场化推进为主,充分利用新农村、移民小区等成片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至2025年,现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
 
  3、有序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创新资源利用方式,鼓励使用沿海滩涂、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瓯飞海域沿线滩涂和全市可利用的山地、林地,积极推进“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等设施农业区域,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三)积极谋划储能项目。
 
  探索开展工业园区企业侧储能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风光+储能”多能互补项目,积极推动电力部门、新能源发电企业等以共建共享储能投资运营模式,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力争有条件的新建园区(含小微企业园)均建设分布式储能项目,充分发挥配套储能调峰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好我市东部海域海上风电资源,根据《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稳步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核准、立项等工作,加快推进我市海上风电项目尽早取得突破。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工作导则》(2021年9月发布)和《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具体见附件3)做好我市分布式光伏规范要求、备案、电网接入、信息管理等工作。光伏项目备案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瑞安市光伏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内的资源不得开发建设(具体见附件2)。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抽水蓄能等项目严格按照省市和瑞安市关于项目审批相关流程做好项目管理。新型储能项目依照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做好项目管理,并落实好温州市储能项目管理相关细则精神。
 
  (二)全面做好要素保障。市发改、市资规等相关部门强化工作对接,在国土空间用途规划中增加新能源用地、用海专项规划(或者类别),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足够国土空间并保持新能源用地、用海规划的稳定性。光伏项目建成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对于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效益且建设过程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修复原有生态环境的新能源项目,允许在生态保护区非核心区域开展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的衔接,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建设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做到电源、送出工程和电网建设进度匹配,全力做好电源接入消纳。
 
  (三)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加大用能扶持政策扶持,强化光伏发电在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中的权重;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流程和标准按照《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奖补办法》(具体见附件4)执行。鼓励储能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大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对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给予储能运营主体适当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细则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瑞安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市监局、市国资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供电局、瑞安经济开发区、瑞安滨海新区、瑞安江南新区、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加强全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清洁能源政策制定及协调工作推动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各单位加强工作协助,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招商、落地和建设。
 
  (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风电、光伏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探索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备案。积极参与省级可再生能源数字化治理体系,为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支撑和全过程服务。探索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抵扣一定比例能耗,并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三)强化监管宣传。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及各个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对推动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责任单位,由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清洁能源建设的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思想认识,倡导节约用能,形成全社会参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办〔2017〕192号)文件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
 
  1、瑞安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分工
 
  2、瑞安市光伏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3、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4、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奖补办法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瑞安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分工
 
  市发改局:指导推动全市风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协调风力、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受理风力、光伏发电等各类能源项目备案事宜;做好能源工作年度任务指标分解及考核工作;分析研判重大项目节能减排相关举措。
 
  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并提出具体建设目标。负责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统筹、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商贸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推动商贸领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并提出具体建设目标。
 
  市经信局:负责推动工业领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园光伏建设全覆盖;负责技改项目企业配比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事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配合做好风、光、水等发电项目选址、用地等相关工作;落实新出让工业土地必须100%配比新能源装机并网的要求。
 
  市住建局:负责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运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节约的建筑用能方式;推动清洁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落实绿色施工标准、提高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积极推行建筑光伏一体化等。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主管领域内节能降耗工作,查处分布式光伏项目违章建设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推动交通领域内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并提出具体建设目标。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做好小水电、抽水蓄能项目谋划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主管领域的光伏建设,并提出具体建设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推动教育领域内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
 
  市卫健局:负责做好卫生医疗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推动卫生医疗领域内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相关3C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能效标识产品检查,引导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行管理,推动公共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并明确具体建设目标。
 
  市供电局:做好电力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场站、路由,为清洁能源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工作提供建设依据;协助宣传用户侧可再生能源建设,优化服务,优化可再生能源并网接入流程。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推动所属辖区内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完成各类能源工作年度考核任务,负责做好涉及光伏地面电站、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协助排摸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数据。
 
  附件2

  瑞安市光伏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一、市住建局:
 
  1.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能安装光伏项目;
 
  2.严守安全底线,安装光伏项目应避开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3.多层住宅安装光伏项目的,应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4.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物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二、市水利局:
 
  1.饮用水源以及其它重要水域不得安装;
 
  2.山塘水面安装应根据实际,但不得影响居民饮用水、灌溉、排洪、泄洪等需要。
 
  三、市农业农村局:
 
  1.粮食功能区的设施大棚上不得安装;
 
  2.畜禽等养殖场建筑上(合法)安装首先需经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提供报告,并符合防疫防控要求。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禁止在耕地上建设光伏产业;
 
  2.空间规划: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建设;
 
  3.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4.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5.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严禁以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为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违法建筑上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3.坡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平铺在现有的屋顶上,不得超出屋顶范围;
 
  4.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旁、河网两岸、村庄主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应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不得使用蓝彩钢瓦颜色。
 
  六、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历史文化古村落的古建筑上不得安装。
 
  附件3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署要求,以及2021年省能源局发布的《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局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要求
 
  第四条光伏企业应满足一定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40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要由具备资质的光伏系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企业应在瑞安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具有明确的服务流程。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
 
  (一)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二)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
 
  第六条项目规范的其他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项目存在违规违章建设问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属地镇街(开发区)按相关法规责令拆除。
 
  (二)项目设计运行年限应不低于25年,抗风能力须达到12级以上。
 
  (三)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
 
  (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必须符合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生产企业需进入工信部名录。安装的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7%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光伏系统支架连接部件的安装施工不应降低屋面的防水性能。施工损坏的屋面原有防水层应进行修复或重新进行防水处理。
 
  第三章项目备案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瑞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场地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
 
  (三)电力部门初步接入意见。
 
  (四)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第九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并网发电。
 
  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计量
 
  第十条市供电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市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得向投资方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第十二条市供电局应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对于在附近台区有消纳条件的,可增容或新建配电变压器;对于装机超过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的,可采取适当反送电措施,为分布式电源提供并网服务。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应于每季度末,对全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市供电局负责建设本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发改局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并网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等信息。
 
  第十六条市供电局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年统计电网可开放容量,报市发改局备案后,可在辖区内供电营业厅对外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剩余可接入的容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将取消本市光伏发电财政资金补助。
 
  (一)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过大。
 
  (三)项目建成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规范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4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在瑞安市注册,并在瑞安市范围内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通过并网验收和竣工验收。
 
  3、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期限前,即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在瑞安市域内新建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投资方。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通过并网验收。
 
  3、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期限前,即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
 
  (一)对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连续补贴2年)。
 
  (二)对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连续补贴2年)。
 
  三、补贴申报及拨付
 
  (一)分布式光伏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二)申请补贴的项目应提交财政补贴申请表、项目备案表、联合验收文件、并网验收单等材料。
 
  (三)电力部门根据项目业主申报,按要求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每季度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清单》),并申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向电力部门拨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电力部门向项目业主转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项目业主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向供电部门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动延至下期。
 
  四、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局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享受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对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将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对项目的资金补助。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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