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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

核心提示: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实施项目。
  
  《实施细则》规定,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县级政府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雇佣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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