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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可统筹各级财政资金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核心提示:由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细则》提出,县级政府可统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省上安排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由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细则》提出,县级政府可统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省上安排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细则》提出,全省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实施项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贫效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细则》提出,县级政府可统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资金、省上安排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在安排省级补助资金时,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所有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70%以上的整合涉农资金都要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到人扶持项目,其中70%以上的到户资金,原则上要用于“一户一策”工作梳理出来的种养业和光伏扶贫等产业增收项目。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1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予以通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雇佣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包括场站看护、巡视、光伏组件清理、场地清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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