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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2)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制定优惠政策。

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行涉及的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科学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尽可能简化相关办理手续,减免相关税费,保障光伏扶贫工程资产收益,确保光伏扶贫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按照国家有关光伏扶贫工程优惠贷款政策,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主体做好贷款衔接,并做好配套服务工作。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三)保障补贴资金发放。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电力能源央企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鼓励企业组建光伏扶贫联盟。出台适当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电站建设,保障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通过大力宣传,树立参与企业社会形象。

五、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自治区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和自治区扶贫办。各相关盟市和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负责组织相关盟市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布局和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审批;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跟踪统计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进度,协调督促盟市开展工程验收相关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对象范围,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分配拨付,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负责光伏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和保障工作。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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