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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

核心提示:广东:农用地建设、自用高于50%归一般工商业光伏,其余不限
8月2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通知表示,结合广东省不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重点支持屋顶光伏发电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广东省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意见。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在满足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且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下,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对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商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9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同一法人单位在省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请统一由省内管理层机构名义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gdnyj_xny@gd.gov.cn
 
传真:020-8313866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10号楼8楼新能源处
 
附件: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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