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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江苏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江苏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总体目标是,围绕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工商业以及居民户用等各类屋顶资源进行整体设计,系统推进城区、园区、镇街和农村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全力打造“千家万户沐光”的江苏示范。
工作要求是,完善开发试点方案。试点县(市、区)要在原有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屋顶资源详尽摸查,统一规划、科学编制开发试点方案,做到合理布局、宜建尽建、有序推进,试点方案要符合当地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与景观环境相协调。鼓励打造光伏车棚、光伏路灯、光伏廊架等新景观,鼓励采用BIPV等新技术,营造建筑现代美感和科技感。
择优选择开发企业。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持市场主导,结合当地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合作、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实力雄厚、可持续开发能力强的投资企业,坚决制止开发权转让等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
注重整体规模推进。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整体规模效应,实现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规模化运维,做到整体科学规划、集中连片推进、统一开发管理、规模运营维护。
加强增量屋顶管理。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宜优先布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与建筑一体验收,新建工业园区、新增重大项目等原则上应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鼓励其他各类新建建筑布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结合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充分发挥光伏发电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与农村住房改善任务相结合,探索因地制宜、整体规模化推进农村居民屋顶光伏建设。要通过制订示范合同文本方式,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
强化光伏施工运营安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运维主体的资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选用安全可靠的光伏发电设备,特别是要注意电气安全(如防触电、反孤岛等)、消防安全(如防直流电弧、具备快速关断能力 、采用阻燃材料等)和房屋结构安全(如荷载核算、加固改造等)问题,确保施工和运营安全。
开展多形式的创新试点。各试点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支持工业用户侧配套建设储能设施,构建与公共电网功率稳定交换的新能源微电网。鼓励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商业及居民户用等各类屋顶光伏配套建设分布式储能设施,支持电网企业在屋顶光伏汇集处建设分布式储能设施。探索建立屋顶光伏配套储能运营模式和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建设统一的运行监测平台,实现屋顶分布式光伏可量、可测和统一运维。
文件还指出,全面落实和组织推进试点前期准备、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江苏省发改委(能源局 )将及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强化政策扶持。试点县(市、区)应优化可再生能源审批流程,鼓励对集中连片的屋顶资源实行项目整体打包备案。省电力公司要进一步优化接网服务,探索出台统一的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分布式光伏发展给予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分布式光伏资金支持力度。
政策原文如下: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1〕117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利用江苏省屋顶资源,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集约化开发,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要求,现就江苏省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围绕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工商业以及居民户用等各类屋顶资源进行整体设计,系统推进城区、园区、镇街和农村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全力打造“千家万户沐光”的江苏示范。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系统梳理县(市、区)全域屋顶资源,统筹谋划整体开发方案,合理布局开发区域,整村、整乡(镇)整体推进,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分批有序实施。
因地制宜,景观融合。充分考虑光伏发电与周边环境景观相融合,因地制宜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形成与“美丽江苏”相结合、与城市空间相统筹、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新型能源景观。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和充分竞争的原则,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协同配合,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探索形成“政府带动、企业参与、百姓受益”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模式。
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认真落实项目开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选址、设计、施工、并网和运维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工作要求
完善开发试点方案。试点县(市、区)要在原有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屋顶资源详尽摸查,统一规划、科学编制开发试点方案,做到合理布局、宜建尽建、有序推进,试点方案要符合当地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根据建筑结构、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组件类型、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做到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鼓励打造光伏车棚、光伏路灯、光伏廊架等新景观,鼓励采用BIPV等新技术,营造建筑现代美感和科技感。
择优选择开发企业。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持市场主导,结合当地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合作、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实力雄厚、可持续开发能力强的投资企业,坚决制止开发权转让等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
注重整体规模推进。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整体规模效应,实现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规模化运维,做到整体科学规划、集中连片推进、统一开发管理、规模运营维护。
加强增量屋顶管理。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宜优先布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与建筑一体验收,新建工业园区、新增重大项目等原则上应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鼓励其他各类新建建筑布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结合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充分发挥光伏发电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与农村住房改善任务相结合,探索因地制宜、整体规模化推进农村居民屋顶光伏建设。要通过制订示范合同文本方式,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
强化光伏施工运营安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运维主体的资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选用安全可靠的光伏发电设备,特别是要注意电气安全(如防触电、反孤岛等)、消防安全(如防直流电弧、具备快速关断能力 、采用阻燃材料等)和房屋结构安全(如荷载核算、加固改造等)问题,确保施工和运营安全。
开展多形式的创新试点。各试点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支持工业用户侧配套建设储能设施,构建与公共电网功率稳定交换的新能源微电网。鼓励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商业及居民户用等各类屋顶光伏配套建 设分布式储能设施,支持电网企业在屋顶光伏汇集处建设分布式储能设施。探索建立屋顶光伏配套储能运营模式和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建设统一的运行监测平台,实现屋顶分布式光伏可量、可测和统一运维。
四、进度安排
各试点县(市、区)将试点方案按要求完善后即上报江苏省发改委(能源局),经论证后组织实施。
各试点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推进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各年度推进目标,确保完成国家各类屋顶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要求。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和组织推进试点前期准备、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江苏省发改委(能源局 )将及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强化政策扶持。试点县(市、区)应优化可再生能源审批流程,鼓励对集中连片的屋顶资源实行项目整体打包备案。省电力公司要进一步优化接网服务,探索出台统一的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分布式光伏发展 给予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分布式光伏资金支持力度。
注重宣传引导。发挥政府带头示范效应,充分利用各种大众媒介,广泛宣传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营造良好推进氛围,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落地。
做好消纳保障。省电力公司要密切配合试点县(市、区)方案编制工作,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需要,积极做好相关县(市、区)电网规划,加强配电网的建设改造,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稳定运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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