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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光伏土地租金上涨至230元/亩,标准5年一调整!

核心提示:宁夏中卫光伏土地租金上涨至230元/亩,标准5年一调整!
   2021年1月7日,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项目收取范围为:
  
  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池组件、列阵占地(永久性建设用地除外)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收费标准
  
  (一)光伏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光伏项目用地收费标准:230元/亩·年。
  
  (二)风电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风电项目用地收费标准: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
  
  (三)该标准暂定执行5年,期满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期限
  
  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到期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该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赁费;该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标准收取租赁费。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按新标准实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赁费。
  
  以2020年1月1后的项目为例,
  
  光伏项目:采用高效组件,1MW大约用地30亩,年租金约6900元,25年一次性缴纳,业主需要在第一年缴纳17.25万元/MW,折合0.172元/W!
  
  风电项目:如果采用最便宜的3MW 风机 考虑,1MW相当于0.23万元/年,5年缴纳一次,即1.17万元。相当于0.011元/W。25年为0.06元/W。
  
  根据该文件,之前的土地租金标准是按照《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 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 号)征收的。但公开渠道并未找到该文件,因此,原收费标准不得而知。据宁夏吴忠市的项目业主介绍,当地2019年项目的土地租金是120元/ 亩•年,2020年是150元/亩•年。
  
  图片来源: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原文如下:
  
  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行为,确保全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池组件、列阵占地(永久性建设用地除外)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收费标准
  
  (一)光伏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光伏项目用地收费标准:230元/亩·年。
  
  (二)风电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风电项目用地收费标准: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
  
  (三)该标准暂定执行5年,期满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期限
  
  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到期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该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赁费;该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标准收取租赁费。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按新标准实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赁费。
  
  四、其他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该日期之前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土地租赁费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配合,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收缴;该日期之后的土地租赁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会同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按程序收缴。凡在2021年6月底前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公布。
  
  (二)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地范围(除去永久性建设用地),核定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面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待用地单位向市财政缴清土地租赁费后,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续的风电项目,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发电机组容量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待用地单位向市财政缴清土地租赁费后,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三)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宁县、海原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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