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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肥市印发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核心提示:合肥市印发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十一)政策第11条: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1)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
 
  (2)项目已竣工;
 
  (3)项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创新示范项目认定。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创新示范项目补贴申请表(参考)(附件7);
 
  (2)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单位)创新示范项目认定有关文件(如无正式文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文件截图);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土建等单项验收报告也可)、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审计决算报告;
 
  (4)厂房或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政策第12条:支持光伏电站参与碳排放交易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备案(CCER)、并在国家认定的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成功交易的并网光伏项目的所有人。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核证及交易情况简介);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3)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监测报告、审定报告、核证文件;
 
  (4)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额结算相关凭证。
 
  (十三)政策第13条:支持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1.申报条件:
 
  并网20兆瓦以上、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完成认购,且认购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光伏电站开发人。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及相关情况简介);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3)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发行文书;
 
  (5)资产认购合同。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近两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同时不得进入《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
 
  2.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上述涉及基本材料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资金分配方式
 
  强化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除度电补贴外,所有条款资金每年实行总量控制。若经审核确定的年度兑现资金需求总额大于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即采用系数法分配资金(系数=年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审核确定的奖补资金需求),按系数折算后的金额分户兑现企业奖补。
 
  四、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意见》政策兑现由市经信委、发改委分别牵头负责,其中“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政策条款和“支持‘光伏+’应用”中屋顶产权人补贴、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支持‘光伏+’应用”中除屋顶产权人补贴和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外其它政策条款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一)组织申报
 
  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牵头部门下发申报通知。由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对光伏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100%现场确认,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相应部门上报相关牵头部门。
 
  (二)第三方机构评审
 
  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行业、技术、财务专家开展现场审核和材料复审等工作,出具核查报告或评审意见。
 
  核查报告或评审意见为(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2)提交的相关票据、文件材料是否完备;
 
  (3)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规;
 
  (4)现场核查结论或意见等相关情况说明;
 
  (5)其它必要的说明。
 
  (三)开展联合审核
 
  牵头部门综合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评审结论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牵头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四)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政策条款、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
 
  (五)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牵头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县(市)区、开发区经信(经贸)、发改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咨询、设计、审计、财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企业、机构、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涉事单位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同一条款内政策及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或相似条款不重复享受。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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