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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免考核规定》发布实施

核心提示:1月7日,从新疆能监办官网获悉,为规范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管理,确保“两个细则”免考核工作的公平合理,根据《两个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力系统实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制定和发布了《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免考核规定》。
   1月7日,从新疆能监办官网获悉,为规范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管理,确保“两个细则”免考核工作的公平合理,根据《两个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力系统实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制定和发布了《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免考核规定》。
      《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省调调管的并网发电厂和地调调管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含临时并网)起第一年为免考核期。规定要求:能源监管机构公示“两个细则”考核和补偿结果后,并网发电厂需在公示期内向新疆省调提交免考核申请,同时提供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并抄送能源监管机构。新疆省调汇总核实后,将处理建议报能源监管机构。满足免考核条件的,在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其中:发电计划在次日 24 时)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提交免考核申请。《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免考核规定》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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